提供网络餐饮服务要有实体店【网页登录入口】

2024-10-30 01:56:02

本文摘要:日前,食药监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日前,食药监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印发稿》明确提出,利用互联网获取餐饮服务的企业,应该具备实体店铺并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写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专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意见征求累计到3月9日。  《印发稿》明确提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全称第三方平台)应该根据确保食品安全的拒绝,创建并继续执行经营主体审查注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滋扰检举处置、消费者权益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应该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方平台还应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不道德和服务展开抽验和监测,如找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阻止并立刻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找到相当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该立刻暂停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应该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分支机构应该在正式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还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获取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应该遵守其义务,还包括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展开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帖注册,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具体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明显方位审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再次发生更改的,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页面展开改版。

  记者辨别《征求意见稿》还找到,该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获取餐饮服务的,应该具备实体店铺并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写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专门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针对主体信息审批,第三方平台网上审批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该与实际店名和地址完全一致,审批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该与实体店完全一致;审批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该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完全一致;审批的图片应该与实际菜品大致相同。

  另外,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劲射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赔偿金。第三方平台无法获取劲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赔偿金。第三方平台赔偿金后,有权向劲射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测和抽验,找到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展开惩处。对消费者滋扰检举体现的线索,要及时展开核查,对因涉嫌违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展开公安部门,并及时发布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信息。

  食药监管部门找到相当严重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及时通报第三方平台立刻暂停对其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平台、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食药监总局曾公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稿)》。本次意见稿中没提到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解任义务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等内容。

“个人信息泄漏是互联网带给的顽疾,对于网络餐饮来说,食品安全是 脆弱和 意图解决问题的问题,改版的意见稿抓大放小,严控私厨、手工作坊等向警方商家,更为‘接地气’。”中国食品产业研究员朱丹蓬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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